激辩《物权法》
《草案》引发的激烈争吵,只是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改革成败”争论的一部分
文/本报记者 韩福东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介绍,《物权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草案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审议(详见今日本报A05版)。
至此,关于《物权法(草案)》正反两派的白热化争论似乎有了一个“结局”。其实,当我们静下心来梳理这场已历时半年多的大论战,透过双方泛政治性的“指控”,我们能够看到,《草案》引发的激烈争吵,只是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改革成败”争论的一部分。
民众希望《物权法》解决太多问题,这已成为《草案》难以承受之重。有关《草案》条款的技术性问题探讨,在这场喧闹的争辩声中似乎被一定程度地忽略了。
《物权法》论战
正方
杨立新
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这实质上是要不要改革开放的问题。”
反方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
毛泽东旗帜网评论员红木
“这事关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变色’。”
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
《物权法(草案)》在私产征用等方面较专家稿退步了。
——《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
“我想我应该是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杨帆这样对记者说。他在没有仔细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情形下,就预计到自己会站在反对者一边。
在杨帆经常光顾的“乌有之乡”网站上,关于《草案》的所有文章都是一面倒地批判,他们的作者包括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和毛泽东旗帜网评论员红木,当然还有著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
以前较少在媒体上露面的巩献田,短时间内成了全国知名人物。这一切都源于他2005年8月12日在网上发表的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这封公开信直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是违宪行为的产物,“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
这封信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一个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在人大会堂宾馆约见了巩献田,他们谈了80分钟。此后传来消息,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草案》的计划被延期。巩献田开始成为包括《草案》起草者在内的诸多法律界人士攻击的标靶。
有人认为,正是巩献田的一封信导致了《草案》的拖延。这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推论,到后来,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也改变说法,称公开信搁置立法进程是夸大其辞。在王利明对媒体说这番话的时候,已经有一个“利好”消息传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也证实了这一点,并称草案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审议。
不过,已经很少有人关注《草案》修改中的技术问题。探讨偏离了正常的航道,对具体法条的争鸣被口水化的泛政治性“指控”所淹没,正反双方都在标榜着各自的“政治正确”。
拨开火药味甚浓的话语碎片,我们能够看到《草案》引发的激烈争吵,只是近年来不断升温的“改革成败”争论的一部分。
论战
一次偏离法言法语的立法争议
“我来之前就估计到,组织这个会可能是要针对北大教授巩献田的那件事,让咱们来集体回应一下。我想,我不来参加、不来回应是不对的。”2006年2月25日下午,在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发言中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现场聚集了50多位法学学者,其中包括参与《草案》起草的江平、王利明、尹田和杨立新等人,他们是这次会议的主要召集人。这场名为“《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研讨会,中心议题只有一个:批驳巩献田的公开信。按照会议主办者发布的资料,与会学者达成了共识,“可以说,十三亿人民的智慧以及期盼《物权法》早日问世的热情,已经在全民征求《物权法》意见过程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物权法》……是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的英明决策。”
上有“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下有“十三亿人民”,50多位法学学者觉得这样表述还不够有力,又在总结陈词时说,“事实证明:在改革开放已经取得重大胜利成果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必须尽快颁行《物权法》,因为《物权法》草案是对二十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党的‘十六大’胜利成果的记录和总结!”
这些话语像口号一样铿锵有力。面对巩献田“违宪”和“姓社姓资”的诘问,《草案》的起草者已经把它当成头等大事来应对。去年年底,这些学者就曾联名上书中央,力挺《草案》。在2月25日的会议之前,中国法学会还曾召集相关学者,就《物权法》和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展开研讨,会议上形成的书面意见,最终也都上报到中央。
“这实质上是要不要改革开放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中国民商法权威江平教授对记者说,是巩献田等人先将对《草案》的争议上纲上线,“已经超出了《物权法》的范畴,他们实际上是觉得改革开放出了问题。”
巩献田的公开信的确有很多法律语言之外的表述。“这是值得警惕的!”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表示,《草案》存在着4个“背离”: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没有说是学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吧!你们自己明明是在搞政治,却要求别人搞学术,那是为什么?”在2006年2月发表于“乌有之乡”网站的《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系列文章中,巩献田大声质问,“你们骗得了谁?”巩献田喜欢援引领袖语录的做法,在这里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他不时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等人的“经典叙述”来为自己的论点做证明。
尖锐
两派交锋激烈不乏人身攻击
在巩献田的公开信发表之后,持正反观点的两派的交锋就公开化了,双方的言词都异常尖锐。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说,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进一步认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思潮,主张以倒退的办法来解决一些问题,“他们抓住这些偏差,采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方法,企图否定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企图将历史拉回到‘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时代。”
巩献田没有退让,他进一步声明:“我不是没有‘懂’你们的草案,只因为我看‘懂’了,明白了你们某些人的主张的真实意图,而最可恨的是我很不懂‘事理’地明白而直接说出来了!这下可惹火和激怒了你们!引起了你们的‘愤慨和震惊’,你们才声讨我!”
在互联网上,挺巩(献田)和反巩的网友也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派,双方互相指责,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之语。
而在学界,支持《物权法》和反对《物权法》的学者也逐渐形成不同的派别,他们之间的对立就更加剧烈,以至于他们有时无法容忍对方的存在。媒体工作者赵静有过一次和几个所谓的“左派”学者进餐的经历,他惊讶于他们对市场经济学者的称谓:丫们是傻X。
2004年11月21日,在北京三味书屋召开一个研讨会上,险些出现肢体冲突。经济学家左大培不顾主持人的劝阻,频频打断发言者的谈话,批评其他与会人员的观点。一个以“理性、建设性”著称的经济类媒体记者突然站起来,叫左大培“滚出去”,会场中立刻有人附和。左大培在工作人员的极力劝阻下,愤怒地退场,会场险些变成武斗场。
一些鼓吹市场经济的学者,也试图钳制左大培等人的言论自由。《经济学消息报》总编高小勇曾因刊登了左大培的一篇题为《鼓吹通货膨胀与经济学家的利益驱动》的文章,惹恼了一批人。“我打电话到一位经济学家家中,他很不高兴地说,有四个人给我打电话了,还不是一般的人,说你们报纸把经济学家骂了一通。后来说了一阵,谈不下去,我把电话摔了。”高小勇撰文回忆说,“后来,在山西出差,与知名经济学家晓亮在同一卧铺,他神情不屑地透露,在一次经济学家圈子的聚会上,提到报纸发表的左大培文章,有人建议大家不要给消息报投稿,会议有一些著名经济学家参加。”
“即使是在同一派别之间,意见也常常相差很远。”杨帆对记者说,“我虽然和巩献田是一个阵营的,我也反对《草案》,但我不同意他‘姓资姓社’的表达方式。”
背后
关于改革成败之争此起彼伏
左大培等人的言论阵地的确在收缩,他们逐渐失宠于传统大众媒体。同仁杂志也越来越少,不过,他们很快就发现了一块新的阵地:互联网。包括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他们反对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的观点,现在也多从网络上传出,这显示出他们日渐边缘化的处境。
不过,近两年形势逐渐朝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发展。毛泽东旗帜网评论员红木撰文称,至2005年年末,他们抓住有利时机,站出来战斗了四个回合,均取得了圆满的胜利:第一次是2003年修宪,结果是,在当年修宪中并未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第二次是2004年郎咸平炮轰顾雏军旗下的格林柯尔系,导致国资委宣布“大型企业不准MBO”;第三次是2005年7月15日,经济学家刘国光剑指“领导权”问题,指出在高等教育中西方经济学越俎代庖,公开向马克思主义挑战,事实上占据了主流地位;第四次,就是巩献田反对《草案》的公开信事件。
他们中的部分人士,认为改革已被主流经济学家所误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韩德强就撰文表示,“市场化误导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改革方向”。这种新的思想动向,引起了一些支持市场化改革的学者的注意。
2006年2月,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在网上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不无忧虑地表示:“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的是有关改革开放的第三次争论。关于改革成败的争论此起彼伏。韩德强总结说:“最近,经济学界发生了一场大论战。出阵者大都是重量级人物,但双方的追随者都阵容庞大,从会议打到网络,从网络打到报刊,令观者惊心动魄。”
焦点
《物权法》为国资流失开后门?
反对《草案》者,最关注的是国资流失问题。类似的争论在此前“私产入宪”时就已甚为激烈,2004年的郎顾之争,使对国资流失的质疑达到高潮。
“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这样说。虽然文字有些不通,但他还是表达出他要说的内容:《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中国的国企改制弊端凸显,很多人因此一夜暴富。就连一直为中国私企群体辩护的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也承认私企的“原罪”,只不过他希望政府对之赦免。这也正是他和批评者们认识不一的地方,后者从未打算放过这些非法暴富阶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在批评《草案》时,特别提到第1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杨晓青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国企的原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无权直接向受让人中的得到违法财产的犯罪分子索回公共财产。
杨晓青的观点颇有信众。《中国青年报》在2006年3月2日刊发署名郭松民的评论《<物权法>别为侵吞国资留后门》,即有共鸣之处。“明明是‘恶意取得’,根据这一条款,却会被界定为‘善意取得’,这在本质上和张维迎教授的‘赦免原罪’没什么两样,但却比‘赦免原罪’更隐蔽、更有效、更理直气壮。”郭松民在文中说,“我想,在人民大学参加研讨会的‘顶尖民法学者’,是不可能不知道‘第111条’的意义和后果的,但他们却很奇怪地对此避而不谈,而是抓住巩献田公开信中一些不太恰当的意识形态话语狂轰滥炸,给人避实就虚之感。也许,民法学家们太想要一个‘纯粹的市场经济’了——这也是我的希望——但是中国的现实告诉人们,问题的解决不能一蹴而就。”
《草案》的起草者之一王利明认为,第111条规定并无不妥,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关系到市场健康发展。
不过这种观点即便在《草案》的起草者当中,也很难达成共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研究员则认为,不动产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动产所有权人如果要求返还原物必须得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定期间内,被害人未提出返还原物前,赃物的所有权归属善意受让人。
核心
保护富人权益还是助普通人维权
反对《草案》者的关注重点一般有两个:是否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和是否导致国资流失。批评他们的人认为,他们在讨论国资流失时,也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较少关注具体的弱势群体如何改善境遇。
左大培先后在两篇文章中表达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内容也几乎都集中在“保卫公有财产”上,他没有提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巩献田则在他的公开信中泛泛谈到,《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而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则一直强调对私产的保护,称《草案》对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在对私产的保护上,他们认为《草案》并不只是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梁慧星研究员就对媒体强调,从现实的情况看,《草案》其实更有助于普通人维权,“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如果依据《物权法》,公权不能损害私权。”
事实上,在房屋拆迁等问题上,学界目前对《草案》的规定还存在很大争议。《草案》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里面的关键词是“公共利益”和“合理补偿”。曾有专家呼吁把“公共利益”具体化,除军事用地、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国家文化教育用地等用途之外,不得假公共利益之名。至于补偿标准,也有专家建议用“充分、及时、有效”补偿,但这一主张未被《草案》接受。
此前,王利明和梁慧星曾分别领衔起草了两份《物权法》的专家草案,目前公布的草案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两者的基础上形成的。《物权法》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曾表示,《草案》在私产征用等方面较专家稿退步了。
实质
有关条款的技术性探讨被忽略
巩献田在公开信中说,“我反对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不反对98%的条款,因为那些具体条款的规定在法学上和形式上来说是对的和科学的。”“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尽管整部法律98%的条款单个分析可能是好的、合理的和科学的,但是,如果有2%的条款是错误的,那么就可以决定整部法律性质的错误。”
梁慧星教授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巩献田的公开信做了回应,他说立法机关在这里要承担主要责任,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方案,也没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这里也反映了我国目前立法不够科学、不够严谨的问题。
梁慧星认为,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构建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能做的只是对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草案》在下面几个问 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不过,巩献田对具体条款的技术性探讨并不感兴趣,他关注的是《草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其实,类似你们少数《物权法》起草者的这种主张,就在那些成千上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富裕起来的从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成员那里也是通不过的!”巩献田等人的主张,被主流经济学家认为走得过远,是在“否定改革”。
“1995年以来,我们的改革被权力资本所扭曲。问题确实很大,但不是不需要改革,不是完全否定改革。”杨帆教授说,“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中国的社会实际,张维迎他们认为赦免了私企‘原罪’,就天下太平了,这是有偏差的。如果把这些非法暴富起来的人的财产合法化了,会引起更大的问题。国家不清算,老百姓会来清算。”
民众希望《物权法》解决太多问题,这已成为《草案》难以承受之重。巩献田等人仍在严肃地声称,这是一场事关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变色”的立法活动。那些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学者也在批评过巩献田的上书行为之后,不断地向中央上书,强调“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成熟完善,应当尽快颁行”。而有关《草案》条款的技术性问题探讨,在这场喧闹的争辩声中似乎被一定程度地忽略了。
图:
制图/关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