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至今令无数人动容。“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的建议似乎有些“超前”,“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安乐死行善还是犯罪?
“安乐死是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在临床实践中,往往这样理解: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下”,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赵功民委员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较大反响。那些身患绝症、死亡指日可待、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摆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但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在他人帮助下的自杀行为,自杀是对人性的贬低,在传统观念里,在病人咽气之前人为结束他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行为。
八成被访者赞成安乐死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赵功民委员说,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伦理原则是能支持安乐死的:一、有利原则,即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则,即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三、公正原则,即把有限的资源过多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是不公正的。
随着观念的改变,各国对安乐死问题逐渐有所“宽容”。“我国也有安乐死个例报道,如上海华东医院一位主任医师患晚期胃癌,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赵功民说。
建议局部制定有关规定
世界上真正为安乐死立法的是荷兰。赵功民委员介绍说,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现在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了安乐死。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据新华社电
委员有本赴会日记
3月9日晴
昨天记者在借用政协委员朱永新的电脑时,无意中发现了这位“市长委员”的小秘密。从2月25日朱永新踏上两会之行时,他就在写每天的赴会日记。
“春天来了,两会就要开了。每年两会,我都要带着大家的嘱托,带着沉甸甸的提案来到北京,履行一个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职责。从今天起,我要以‘春天的约会’为题,记录参加两会的过程,与大家分享。”
这是朱永新日记开篇的内容。“每年的春天,我的工作重点就在全国两会的提案上,我必须把自己对于教育的思考整理出来,把老师们对于教育的意见反映出来。为了春天的约会,为了教育的明天,为了大家的重托,我虽然很早就开始考虑提案问题,但是一般在春节以后才开始紧锣密鼓地准备起来。”朱永新说,出发那天他的行囊里已经放进了沉甸甸的提案。现在这些提案不负重望得到很多政协委员的关注,而他的“春天的约会”也已经写了十多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