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机关申诉,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申诉人必须是申诉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有支持申诉理由的证据。4、符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向检察机关申诉,应提交如下材料:1、申诉书。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4、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5、下级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决定书或不立案决定书复印件。以上申诉材料均应使用A4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3、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尚未有结果的或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4、当事人对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受理、不立案、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5、判决、裁定生效后,无正当理由,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告知申诉人。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生效裁判,申诉人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区、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递交申诉材料。
申诉人不服区、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诉一次;申诉人不服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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