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了建立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法制环境,哈尔滨市决定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以修改,修改后将重新公布。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就部分规章的修改内容进行了介绍。
江上营运到工商办执照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原第六条为:凡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登记后,方可营运。
修改为:“凡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原第八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者向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修改后的法规取消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手续,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公交车司机要考试上岗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原第十五条规定:线路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船,应当申领营运证后,方可营运。
修改为:从事公共交通营运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撤销煤炭企业复审制
《哈尔滨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原第十一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复审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复审材料。修改后此条被删掉。
酒类广告不得随意发布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原第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修改为: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酒类批发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规范哈市高校科技园区管理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学校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二十五条规定:高校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毕各项审批手续并经高新区管委会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修改为:高校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外地造价咨询单位要备案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原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进入本市注册手续。
修改为: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到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新建房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性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抗震设防专篇。
管护林区养蛙、养蜂要备案
按照修改后的《哈尔滨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二级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管护区内进行养蛙、养蜂等多种副业经营的,应当到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供热管理资质审查
修改后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删去了“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供热单位未办理资质审查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责令停止供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2倍至5倍罚款。”的规定。
此外,哈市政府部门还对《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三部法规中的罚款金额等内容进行了删改。(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