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今年起至2008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昨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据了解,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8项收费。
免交的8项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运营证工本费;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畜牧部门收取的畜禽(孵化)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畜禽质量鉴定员和种禽雌雄鉴别员证工本费、种畜禽等级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将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记者李红实习生张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