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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新公司,被迫与原公司签下辞职申请书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谢婷婷 通讯员 袁舒伊 谭芳)“等了一年多,终于拿到钱了!”昨日上午,在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某单位经济补偿金发放会上,第一个拿到6425元经济补偿款的小肖百感交集。和他同时拿到补偿款的,还有97名工人,他们共拿回了70余万元补偿金(见下图。袁舒伊/摄)。此时距离该执行案受理才一个月。
想进新公司先签辞职书
2002年4月,小肖入职荔湾区某材料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2004年底,该公司将商标和机器设备卖给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双方约定,相关产业工作人员,将有机会由美国公司按照该公司的雇佣标准,决定是否雇佣。最后,材料公司只留下十多位员工,小肖等其他98名员工则被告知,想进美国公司,必须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于是,小肖他们不得不在材料公司已经打印好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名辞职,以解除他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此后,这些人中大部分得以与美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辞职是被迫工厂要付钱
“你们这种情况应该能拿到补偿金,因为你们的辞职并不是自愿的。”律师的一句话给小肖等工人们提了个醒。如果真能拿到补偿金,每个人可以平均获得近8000元。于是,他们找到该律师打起官司,在劳动仲裁失利后,他们又将老东家材料公司告上了法庭。
材料公司辩解称,这是小肖等人陆续主动提出辞职离开该公司,并非公司要求他们辞职,因此,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5年9月原芳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人是为了公司能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美国公司,从而获得到美国公司工作的机会,才不得不签署辞职申请书,这并不是工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情势所迫。因此,不能视为工人自愿辞职,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此案后又经历二审,广州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材料公司未自动履行法院判决,98名工人遂向荔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湾区法院于2006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法官的耐心思想工作,该公司四处筹措资金,在短期内分5次将执行款凑齐,并于前日下午5时全部到账。第二天,荔湾区法院就召开了执行款发放会。(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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