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科文化类期刊有近4000种,在传承文化、传递信息、凝聚民族精神,提升现代理念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特别是综合文化类期刊,面向广大群众和个人读者,在引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下,综合文化类期刊正在经历着由文化事业到文化产业的转型,许多期刊在努力实践三贴近,反映读者的心声,满足读者多种阅读的需求,并努力学习市场化的经营。很多杂志从公费订阅转为自费订阅,由摊派变为读者选购,由邮局一家发行到上零售报亭、小摊销售。这样的转变应该得到保护和支持。
但现在期刊在面向市场的过程中遇到了阻碍,这就是期刊在市场销售的渠道门口,要向一些企业交“入场费”。期刊投向市场,零售的主要渠道是超市、机场、地铁、街道上的报刊零售亭。而这些地方都被一些公司垄断,以“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架式收受“入场费”。比如超市,其中的报刊柜台被一家发行公司买断,这家公司就向要进超市的期刊社收取“入场费”。比如机场,期刊摆放和销售就被一家公司承包,这家公司就向期刊社收取“入场费”。比如地铁,被地铁的发行公司垄断,期刊进地铁,有门坎费。比如街上的报刊零售亭,邮局的发行公司也大要“入场费”。“入场费”价格不等,少则一二万,多的20万。“入场费”有时还遮遮掩掩,有时叫“打包宣传费”,有时叫“渠道服务费”,要是不交,就不让你进这些渠道发行。达不到他们的要求,还有半路让你出局的条款。致使很多期刊叫苦连天,又无计可施。
近年,李长春同志一再强调,报刊要走市场,要真正在市场竞争中焕发活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要求期刊贴近读者,在市场销售中求繁荣。但不规范的发行市场人为的为期刊发展设置了障碍,给期刊的发展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期刊发行成本的提高必然会转嫁给消费者。其结果是损害了消费者,阻碍了期刊发展。
销售渠道向期刊社收取“入场费”合理吗?不合理。这是某些公司在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产物,优势企业在滥用主导权的行为在竞争中叫“优势地位滥用”。对交易中“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在日本、德国、法国的竞争法中都有规定。日本《禁止垄断法》对于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是作为不公正交易方法之一加以禁止的。欧洲各国都有类似于日本优势地位滥用规制的做法。特别要提到的是期刊不同于一般商品,它是文化产品,承载着弘扬先进文化,疏导群众心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职责,高额“入场费”的现象如不禁止,势必影响中国期刊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先进文化的传播。目前,高额“入场费”的收取,已经引起了期刊界普遍和强烈的不满。前不久,曾有数家期刊联合与垄断首都机场发行的文德广运发行公司进行抗衡,再次在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以至成为2005年中国期刊界的十大新闻之一。这是典型的“市场失灵”,如果没有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约束条件,行业自律是无从谈起的。
为此,我建议:
一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引起重视,迅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为规范发行市场提供明确的规定。
二明令禁止垄断发行渠道的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入场费”,对收取者给予重罚。
三、取消一些部门的发行特权,比如邮局,发行水平滞后,在市场化的今天还要利用特权垄断发行市场,报刊零售亭自己办的不好,别人零售就去罚款,其影响恶劣。
三、建议尽快完善竞争法体系,作为竞争法主体的反垄断法应尽快出台。来源:人民网(责任编辑:常红)未经专项授权的任何网站(包括已获常规转载授权的用户),不得转载人民网两会新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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