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由于不允许2层以上的业主安装外挂式防护窗,郑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丰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损失2000余元。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郑先生与物业公司已签订协议,约定不得在外窗的外侧增加窗户,郑先生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郑先生未能安装户外防护窗的损失,是其个人行为所致,故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郑先生诉称,2004年他购买博龙家园的住房。该小区开发商将一层楼房统一安装了外防护窗。住在二层的郑先生曾几次向物业提出要自行安装防护窗,物业公司均以美观统一和小区的管理严格为由没有同意。
2005年12月,郑先生带着工人准备安装户外防护窗时,遭到物业人员的阻拦,安装只好作罢。
律师点评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秦伟律师表示,底层住户在其外墙体窗户处安装护栏、防护外窗不得危害到上一层住户的住宅安全。否则,上一层住户对安装人有相应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另外作为业主是否能够自行安装护栏,还得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