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
新华社记者 郭奔胜、齐中熙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在有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明确提出“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为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我国禁止“拍脑袋”的随意开发。
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41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近年来,由于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害损毁、建设占用,耕地总量还在不断减少,土地承载压力空前突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用地粗放、浪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的粮食安全、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不利影响。
虽然国家近些年来加大了对开发区的治理力度。但是,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指标增长,仍然不顾资源环境是否能够承受,乱征地、乱开发,有的甚至把房地产项目建到了历史、自然遗产保护区域内,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造成了不可挽救的破坏。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上升期,工业开发、城市扩张、交通运输等对土地的需求十分强烈,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难以根本改变。“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把各个限制、禁止开发区以专栏形式予以明确,为各地的规划开发工作画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表明了国家把紧土地供应闸门、更加重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决心。
当然,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不等于不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明确规定,在财政政策上,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在投资政策上,要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这说明,“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不仅考虑了保护的问题,也充分考虑到了保护区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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