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辛敏娟)大连市教育局公布了具备为中小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资格的企业名单,规定学校应选择具备为中小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资格的企业供餐,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不具备提供营养午餐资格的企业和其他食堂进校供餐。 昨天记者从大连市教育局得到上述信息。
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营养用餐管理工作的意见》说,若学生因食用学校指定的、不具备为中小学生提供营养午餐资格的企业的食品发生集体食物中毒,要严肃追究校长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学校选择供餐单位应本着“质优从近”的原则,学校掌握的“从近”原则应以从烹饪到学生用餐不超过两小时为宜。各区教育局不再为学校指定供餐厂家。
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个月。学校有权监督营养午餐的价格和质量。供应的每份营养午餐价格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每份中学生午餐的价格不超过5.00元、每份小学生午餐的价格不超过4.00元。
学校应建立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若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应立即启动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