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郭红文)2005年4月9日、4月23日,本报相继报道了《陕西姐弟俩状告“肯德基”》一事。对这起陕西省首例消费者因“肯德基”部分食品中含有“苏丹红”而状告“肯德基”的案件,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于3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胡氏姐弟俩的5项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胡氏姐弟俩都是西安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姐姐17岁,弟弟14岁。两人起诉称,他们多次在松茂公司就餐。2005年3月16日,经我国相关部门检测,在松茂公司所经营的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系列产品中,发现了早在1996年就在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中明令禁止使用的“苏丹红”。姐弟俩认为,事件发生后,松茂公司也未对其作出合理、积极的善后补救措施,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8日,姐弟俩正式向碑林区法院提交了诉状,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要求松茂公司为其姐弟俩每年进行体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承担姐弟俩今后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双倍返还款项24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胡氏姐弟虽在松茂公司经营的“肯德基”消费,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消费食用的食品系松茂公司公开承认的部分调料含有苏丹红1号的“新奥尔良”烤翅及“新奥尔良”烤鸡腿堡。且国家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已公告说明:“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小,尚不能确定对人类致癌作用”。胡氏姐弟在庭审中主张其身心遭受巨大损害,但未能就其身体和健康受损事实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身体发生不适的情况。现胡氏姐弟要求松茂公司每年给其体检,并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
目前,胡氏姐弟正在考虑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