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林红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发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