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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房地产市场调控,热烈的讨论中似乎有两点共识,其一是要阻止房产交易,甚至不惜代价地制止交易;其二是要制约房产商,最好是给他们设置障碍,让他们的生意无法做下去。于是,近几个月从各相关部委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组合拳”,一方面明确禁止某些房产交易(如期房交易),或者为房产交易设置障碍,比如要求卖方先还清按揭贷款,否则不让转移房产证。 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和地方政府借机增加各类税,如七部委规定:购买后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房产全额征收营业税。
首先,上面讲到的各类新增房产税是否对私人财产构成“侵犯”?其次,禁止或者限制公民的房产交易权是否构成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我们可能认为,哪怕房产增值与交易税涨到30%、40%,也不算高。可是,我们必须清楚,那些房产是老百姓的合法私人财产,任何征税都是一种摄取,即使只要征收1%的税,我们也至少要回答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部门是否有法律赋予的课税权力?第二,即使有,又有谁来平衡、监督行政部门的加税权?第三,即使行政部门有权加税,他们是否应该证明是为了“公共利益”?第四,即使加税是为了“公共利益”,财产受到牺牲的一方是否得到合理的“补偿”?——当我们处处要利用加税来实现宏观经济或者其他目的的时候,我们有必要理解:老百姓的交易权也是他们的产权的一部分,征税和限制交易权都等于是摄取公民的财产。
不管是“炒房团”还是个人买房者,只要他们没有违背现有法律,房产自由买卖是他们应有的交易权,他们买房赚钱之后,增值部分也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受到《宪法》的保护。我们不能为了宏观调控的方便,特别是不能为了纠正过去行政措施带来的市场扭曲,而不顾公民的财产权,由他们埋单。在我们讨论宏观调控措施的时候,应该以尊重个人财产权和公民的交易权为前提,这些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政府政策应侧重“开源”而不是“限源”。
当然,我不是说不能征税或推出市场规则,而是说每增加一点税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证明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且在老百姓牺牲自己的产权之后能得到相应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偿”。在目前征税权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把加税权从行政部门收回到立法机构,让政府可以加税但要加得很“辛苦”。
(作者陈志武,原刊于《新财富》,本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