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立法改变生活——2006年深圳市立法计划中,居住证制度将通过修改法律实行。这一城市人口管理制度,酝酿有时,争议颇多。不少评论认为,“居住证”是“暂住证”的变体,其本质仍是为方便管理城市暂住人口,并且在事实上构成对暂住人口的歧视。
不可否认,居住证制度实行以后,在城市公共用品供给方面,有证人口与无证人口将会受到“差别对待”。但是,在深圳的特殊人口结构中,居住证明制度将惠及这个城市最庞大的人群——非户籍常住人口。在超过1000万的非户籍人口中,常住者800万左右,他们是深圳的中坚力量,是城市的创造者和建设者。参照北京上海的居住证制度惯例,常住非户籍人口将凭借居住证获得分享城市公共用品的权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职称评定、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等。城市公共资源分配长期受到僵硬户籍制度的扭曲,居住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户籍与非户籍之间的界限,无疑是对这一扭曲的一次积极修正,具有无可否认的进步意义。
当然,从本质上讲,居住证制度并不是对户籍制度的超越。它将享有户籍权利的人群扩大,扩大到与城市实际的居住状况相符合,它并不是将城市向全国公民打开,使任何一个拥有身份证的人都能受到城市的平等对待。其实,理想中这种极端的“人人平等”,只能是一个乌托邦的想法,不仅在城市状况特殊复杂的深圳难以实现,在任何城市、任何国家,都难以实现。但是,这种理想所包含的价值仍然值得尊重,并且在推行新制度之时,仍然应该尽可能向这种价值靠拢。
取得一个城市的居住证,需要在其中居住半年时间,这个要求并不过分。但是,根据深圳日前出台的出租屋管理制度,暂住人口不仅无法享受居住证权利,而且必须在这半年时间内接受额外管制: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无正当职业者不得租赁房屋,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地方临时租房居住。一个人暂住深圳可以有各种原因,因为他没有工作就要管制他的居住地点,这制度于情理不通。租赁房屋本来是简单的市场行为,只要房东和租客双方愿意,在哪里租、租多长时间,都是租客自己的权利。要限制暂住人口的这一自由,应该给出充分的理由。
根据警方调查,将近200万的非户籍暂住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城市治安与社会和谐。但是,如果以此为理由限制暂住人员的自由行动,其中确实仍然包含着“暂住证”式的管理逻辑:为管理方便,忽视公民合法权利。
居住证制度力求将市民权利范围推广,其结果是必然出现新的边界。这是城市管理的现实,我们不得不将人群划分为户籍和非户籍、常住和暂住。但是,人们对这个边界仍然是敏感的,这个边界之上不能承受更多没必要的歧视,更不能承受无理的权利剥夺。如果划分人群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在划分的具体操作上,在制度设计的具体细节上,制定政策部门必须怀抱尊重人权的基本价值,克服简单粗暴,尽量谨慎细致妥帖。增加常住人口的权益,是城市福利的泽被,无可争议;对暂住人口却也应该更宽和友善些,不必把他们每个人都当作潜在的罪犯。深圳人口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居住证制度的推行,本来是极具建设性的突破,没必要因为一个配套政策的疏忽,让整个制度不得不重新面对“歧视”与“侵权”的指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