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1日讯淄博市农民孙某,深夜进入芝罘区一居民家盗窃,分文没偷着,被主人生擒。按照“常理”,捉贼没捉赃,对小偷顶多治安处罚。可是,孙某却没这么好的“运气”了,近日,芝罘区法院对他做出有罪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近年来,入户盗窃、偷井盖、盗割电缆3类“小案件”频频发生,给市民居住安全和幸福生活带来严重隐患。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为保百姓平安,积极引导各级政法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打击方式,加重对上述3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在适用法律方面开启全省先河。
60元,换来两年徒刑
首次把入户盗窃按非法侵入住宅罪来法办的,是在去年的下半年。
案件的两位被告人,是贵州省施秉县的吴某和雷某,均20多岁。
去年7月6日凌晨3时许,他们趁夜幕掩护,携带刀具,窜至芝罘区南河南崖一幢居民楼下,一人望风,一人踩着一楼防盗网迅速上到二楼北阳台,用脚把二楼防盗网踹个缝,然后从缝里悄悄钻进去,爬窗进入了住户家中。
时值深夜,户主正酣睡,毫无察觉。但他们的“夜间行动”,很快被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被逮个正着。经审讯得知,两人当夜还进入另外一家住户,盗得60元钱。
两人原以为,自己盗窃不到1000元(我省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是1000元),烟台的司法机关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大不了治安拘留15天就放出来了,“不痛也不痒”。
可是,他们的如意算盘打错了,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捕了他们。当年10月,芝罘区法院首次把入户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两人不服。当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他们时,两人不满地说:“我们只偷60元,就判两年刑,里面(指看守所)有人比我们偷的多,判得却没有我们重。”两人表示要上诉。事后,两人真的上诉了,但被驳回。
那么,对他们的案件,为什么按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判呢?芝罘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谭庭长坦言:“的确,过去对入户盗窃一般以盗窃行为认定。在实践中,小偷一般是从住户的厨房或阳台进入,没有事先携带刀具的小偷,进入厨房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先找到菜刀,然后把菜刀放在方便自己作案的地方,一旦遇到户主抵抗,菜刀就成了他们的武器。也就是说,入户盗窃行为往往会因为被发觉而转化为抢劫或故意伤害恶性行为,甚至会转化为杀人这类重大刑事案件,不但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住宅安全。”
“他们两人盗窃数额虽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并不等于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看,入户盗窃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数罪中‘从重处断’的原则,在无法追究其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时,应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创建平安社会的目的。”
“另外,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数额不挂钩。只要构成此罪,量刑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了4个井盖,判了4年徒刑
去年3月14日,芝罘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井盖案。2004年12月一天半夜,流窜来烟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烟台市最繁华的南大街上,连盗4个下水道井盖,折旧后的价值仅为700余元,没有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数额标准。按照以往的惯例,此案退回、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做不起诉处理均可。
但办案人员到案发地调查走访了解到,井盖被盗的当天早晨,先后有一名行人和两名骑摩托车者掉入下水道摔伤,直接经济损失价值8000余元。望着被害人那痛苦的表情和残破不全的摩托车,办案人员怎么也不甘心,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和财产损失,对社会危害性这么严重,难道就让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吗?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该院决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院受案后认为,类似偷井盖的案件,过去都以普通盗窃案件论处,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钻法律的空子,大数额的不偷,小数额的盗窃行为则不断,故而加重刑事处罚力度,遂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去年5月,判处刘某4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市政排水管理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市政部门在城区铺设的井盖近3万个,近3年来,就属去年掉的井盖最少,也是在300个以上,试想,还有邮政、自来水等其他部门丢失的井盖,这一个个“黑洞”,分布在城区,如同一张张张开的大嘴,人和车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阴沟里翻船”,特别是在夜间。希望通过严打,对那些偷井盖者以强力震慑。
盗割路灯电缆,换来8年徒刑
去年1—6月间,山东莒县的卢某和山东安丘市吕某两人伙同他人,交叉结伙作案,多次在芝罘区福源路、幸福中街、幸福东街、福安中学附近,盗割路灯电缆13次,总长1590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6余万元,但是,他们把盗来的这些电缆当废品卖掉,却不值几个钱。为了满足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却造成百姓万家灯灭,一些电器和设备等由于突然停电而引发一连串的其他经济损失。
对此类案件,仅仅以盗窃罪论处,达不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去年11月,芝罘区法院首次作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两人8年和6年有期徒刑。
市政养护管理处金科长介绍,仅去年,该处电缆被盗割就达215起,被盗电缆总长达3万多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7万多元;2004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多万元。法院加重打击力度,非常有利于路灯的养护和管理。
市民呼声:就该严惩
对上述3类案件,老百姓一提起来,就非常痛恨。说起小偷入户盗窃,芝罘区王姓市民心有余悸。她告诉记者:“去年一天晚上,睡到半夜,迷迷糊糊中,我感觉客厅有轻轻的脚步声,原以为是老母亲起夜,就没在意。不一会儿,只听脚步声慢慢地朝我的卧室走来,渐渐靠近我的床头,朦胧中我睁开眼,可是,没发现有人(其实那时候,小偷已蹲在我的床边),又继续睡起来。第二天早晨,老母亲急急地告诉我,‘家里进小偷了!’起床一看,发现钱被偷走了,钱包被扔在家里的垃圾筐里。这时候,我想起昨晚小偷蹑手蹑脚靠近我的时候,吓出了一身冷汗!对这些小偷,法院就应该重判,看他们还敢不敢这么猖狂了。”
而深受“井盖之苦”的王先生,一提起那些偷井盖的,心里是又气又恨,他拿下两颗假门牙,指着光秃秃的牙床对记者说:“这就是那些缺德偷井盖的,给我留下的‘记忆’!”原来去年夏天,他在夜间骑摩托车回家,掉进窨井里,人被摔出老远,两颗门牙被摔掉了。
让百姓在和谐中生活
上述3类案子,都是一个行为,同时能犯两项罪名:入户盗窃,犯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偷井盖,犯盗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那么,为什么过去都按盗窃罪论处,而今却“择重”了呢?
芝罘区法院马忠强院长介绍:“这类案件,以前法院一般以盗窃行为认定,是全省乃至全国的一种习惯做法。过去,上述3类案件发生得比较少,被视为‘小案件’,以盗窃罪判决,对犯罪分子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近年来,这3类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昔日的‘小案件’发展成了影响百姓生活的‘大案件’。如果还以盗窃罪来认定的话,起不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只能导致此类犯罪活动愈来愈猖狂。”“因此,我院转变司法理念,在适用法律方面开启了全省先河,在司法范围内,哪个最狠最重,我们就选择那个来判决,坚决把此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压下去,给市民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对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谭伟说:“这实际上是一个政法机关提升境界、创新理念的问题。只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认识此类犯罪,时刻从群众的利益出发,在法律框架内更新理念,严厉打击入户盗窃等多发性犯罪,才能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芝罘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这一新的探索,值得全市各级法院认真借鉴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