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盈亏均应进行汇算清缴
深圳国税发布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告
【本报讯】3月10日,深圳市国税局在媒体和国税网站上发布通告,就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告知我市纳税人。
据悉,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该自行计算和调整2005年度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行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前往市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31日。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今年5月31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如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汇总申报的证明。
据介绍,相关纳税人可以自行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下载所得税申报系统软件,查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操作免费培训。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