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3月12日讯“今年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了,对大数额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有无影响?”随着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加大,获取相当数额一次性补偿的个人对个税缴纳颇为关注。记者昨日采访得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
如烟台市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446元,按相关税法规定:若职工2005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不高于46338元的部分免征个税;高于的部分除以本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标准计缴个税(个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时扣除。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被单位内退、买断都会取得一笔数目可观的一次性收入,但两者性质并不相同。内退是指单位富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职工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买断则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才可以适用“3倍以内”的免税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再次任职或受雇的现象比较普遍,此类人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税?税务部门人士答复:对已缴纳个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的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税。【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