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中
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已有二十多年了,可是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植树造林成了植“数”造“零”。要改变这种“年年植树不见树,年年造林不见林”的状况,有政协委员建议,不妨将现有的“义务植树”变为“责任植树”(《张家港日报》3月11日)。 这个建设性的建议可谓一言中的,切中要害。
“义务”与“责任”没有多大本质上的区别。“义务”中包涵着责任,“责任”中也包涵着“义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对等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义务”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发生了错位和偏差,存在着意识支配上的较大差别和行为效果上的差异。尤其是一些被动型、强迫型的“义务”,更是少了奉献精神,缺了主动意识,质量和效果差强人意,甚至徒劳无功。“责任”就不一样了。责任不仅是一种任务,更是一种履行的职责。肩负着责任和使命,自然少了掉以轻心,多了认认真真,少了马马虎虎,多了一丝不苟。不难发现,我们现在许多事情往往因“义务”而只尽义务不尽责任,把好事给“义务”做砸的比比皆是。多年来的义务植树造林成植“数”造“零”的“实践”也许是最好的注释。
值得一提的是,尽义务时也要对等地尽责任。匪夷所思的是,现在不少冠以“义务”的义务已是变味、离谱的“义务”,已是徒有虚名,流于形式,不计成效的“义务”。既如此,我们不妨在提倡“义务”时,一方面应继续重申和要求“义务”中包含“责任”,尽义务也要尽责任;另一方面也要顺其自然地将“义务”变为“责任”,用责任来替代一些本该用责任去规范、行事的义务。
义务植树,绿化祖国,利国利民,造福子孙,这是件大好事。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年年植树年年荒,年年造林老地方,树儿栽下叶发黄,明年植‘数’又再忙”。究其原因,关键是“义务植树”而不是“责任植树”。那种年复一年只管种不管活,只管栽不管养的植“数”造“零”,“义务”反而成了其徒劳无功的“美丽”借口,反倒成了无法追究责任的潜台词和挡箭牌。
诚然,将“义务植树”变为“责任植树”并非万全之策,但毕竟有了责任。有责任比没责任、缺责任自然要好。试想,如果把现有的“义务植树”变成“责任植树”,你就得负责任包种、包养、包活,其质量和效果可想而知。
其实,不只植树造林,其他“义务劳动”的“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义务”无济于事的“典型”。所以,不仅“义务植树”需要改革,其他“义务劳动”也应革新。那些无标准、无要求、无自愿、无制约的“忙中添乱”、“面目全非”,甚至徒劳无益、适得其反的“义务”还是少些为好!(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