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日前撰文指出了现行人大质询制度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并举出七大缺陷,包括“代表质询意识普遍不强”、“缺乏答复时限”、“没有紧急质询制度”等。(3月9日《中国青年报》)
那么,质询制度长期处于“睡眠”状态,除了童文指出的“七大缺陷”之外,还有没有别的什么原因呢?我认为是有的。 主要是这样几点:
一是人大代表的构成不合理,官员的比例太高。统计表明,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33.17%,如果把全国各级人大代表都计算在内的话,则政府官员的比例竟高达70%。显然,这样一个结构的人大代表,是不太会有兴趣搞什么“质询”的,因为这样做等于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各省、区的代表团也不大可能会有兴趣质询中央部委的官员,因为会议结束之后,还要“跑部钱进”呢,一般老百姓管不了那么多,但官员不能不考虑啊!
二是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有足够的质询意识。根据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产生办法,除了最基层的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之外,其他的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中影响极大,他们往往将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让“劳模”或“利税大户”来担任。这些人或者对其有感恩心理,或者急于在官员当中建立自己的“人脉”以利今后的生意,为难官员就是为难自己,他们又怎么可能会有兴趣质询呢?
三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平时忙于自己的政务、生意、学术、演出、教学及其他工作之不暇,能有多少闲心来研究与自己职业和谋生无关的国计民生问题呢?没有研究,自然就拿不出有分量的“质询案”,自然底气就不足。如果贸然发起质询,一旦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官员的几个反问问倒,那岂不是自讨没趣吗?所以他们也不敢质询。
总之,我国人大的质询制度之所以长期“沉睡”,除了童海保指出的原因之外,代表出于种种考虑不愿、不能、不敢提出质询,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在体制上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改革代表的产生和选举方式,使代表直接向选民负责并接受监督;同时还要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可以考虑确立或部分确立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专职身份,县级以上的代表实行兼职和专职相结合的制度,同时在时间、经费、助手等方面给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