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长春市卫生局下发文件对长春市助产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促进长春市助产机构向规范化、高水平的方向发展。
文件要求,助产机构设置要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服务半径5公里内不准新设置助产机构。 综合医院设产科的,总面积不可少于15000平方米;专科医院不可少于5000平方米。助产机构的功能区域要明确,分娩区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要设双通道,人流、物流分离,并设置隔离病房及艾滋病等传染病专用分娩室。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护士注册证书(国家),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医生和助产人员必须拥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市卫生局要求50张床位以下的助产机构至少要配备正高级妇产科执业医师2名、副高级妇产科执业医师4名、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助产士6名,所聘用的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不少于两年。50张床位以上的助产机构上述技术人员数量加倍。助产机构内要设置新生儿科、麻醉科、血库、中心化验室,以上科室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副高级专业执业医师,机构内还应配备2名以上副高级职称的内科执业医师。记者康磊(新华网-长春日报) [编辑: 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