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3月12日电(记者郁进东)涨不涨工资,以前都是老板说了算。现在,南京职工可以和老板谈判,要求涨工资了。
南京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06年年底,南京百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必须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建立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力争达到50%。 到2009年年底,全市组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根据2005年南京企业调查队对全市制造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6个行业100多家企业,1000多名职工进行的调查结果,南京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职工最低年增长幅度只有1.6%,最高的增长幅度也只有12.2%,职工年内月工资增长超过100元的不足30%;在被调查职工中,月平均工资600元以下的占20.8%,600~1000元的占36.9%,1000~1500元的占25.8%,1500元以上的只占16.8%。
《意见》说,近年来,南京企业职工工资有所增长,职工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市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要促进企业建立正常的增资、分配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好职工的根本利益,确保职工收入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相协调。
南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是,由工会或经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多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协商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劳资双方签订工资合同。
按照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大致流程是由职工提出要约→企业予以答复→工会进行经营摸底→召开工资协商会议(谈判)→达成协议→公示15天→正式变动工资。
《意见》要求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要约行动”,适时启动要约程序,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对于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在20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条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对整改指令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酌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据了解,南京还将建立一支市、区县、街(镇)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水平。经过相关培训的工资协商指导员承担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或者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