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12日讯(记者董纯进通讯员汪伟平)为了做好我省公民出境就业工作,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近日省人劳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用于中介机构责任造成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并以现金的方式存入省人劳厅指定的银行。
未经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许可,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也不得将缴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中介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备用金被动用后低于规定数额时,中介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规定数额。逾期未补足的,由省人劳厅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境外就业中介资格。
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如两年内未发生针对该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人劳厅出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