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别策划
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
维权在行动
消费者赖先生为一台空气净化器维权成功,被投诉产品在厦门大卖场下架
本报讯(记者林兴华)“我参加今天的沙龙,不是来讨说法的——因为案件二审已经审结,说法已经有了,我是来呼吁参加沙龙的大卖场,在销售涉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时,一定要非常小心,严格监控产品的质量和广告。 ”3月11日的沙龙上,消费者赖先生介绍了自己购买一台净化器后的维权经历。昨天,他又告诉记者,几个大卖场里,已经看不到自己投诉的空气净化器在销售了。
去年2月7日,赖先生在一家商店购买了一台AAF空气净化器雅风400型,放进刚装修好的新居里。销售商在产品广告中承诺说,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安全入住”“无效赔偿10万元”。赖先生一直按销售人员介绍的方法使用。5月上旬,他感觉卧室里有一股较重的异味。6月14日,商家的工作人员检测结果发现空气甲醛含量都超标了。工作人员还检查了这台空气净化器,发现没有故障。经商家同意,6月15日中午,赖先生请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来家中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令所有人大吃一惊:关闭门窗两个小时后,主卧空气甲醛含量达到0.25毫克/立方米,儿童房更是达到0.48毫克/立方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0.1毫克/立方米。之后,销售商派人将机器升级,可是情况并没有改善。赖先生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销售商按广告承诺,赔偿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销售商应切实履行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也就是说,既然被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未达到广告中宣布的效果,构成了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商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2月,终审法院驳回了商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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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