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汪春兰代表呼吁制定“见义勇为法”———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保护见义勇为,并设立“见死不救罪”,明确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见死不救现象时有发生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民进安徽省委常委汪春兰指出,由于社会风气的变化,导致了一些突出问题的显现。如,见义不为现象没有受到应有的制止;见义勇为者事后可能面临“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结局。
来自安徽省的汪春兰讲述:去年,安徽一鲍姓打工青年在外地见义勇为英勇负伤,结果由于未能及时交纳医疗费,延误了治疗,加上伤势过重,最后不幸离开人世。“这类‘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并非安徽独有,在全国都有一定的普遍性。”
与此同时,更让汪春兰代表忧虑的是,见死不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见义勇为自己吃亏”的情况则进一步引发更多人见死不救。
■应专门制定“见义勇为法”
汪春兰代表提出,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应专门制定“见义勇为法”。她认为,该法在制定中应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
其中,汪春兰代表建议针对有行为能力的、健全的成年人见义不为的现象,在法律中特别设立“见死不救罪”,从而明确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与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设“见死不救罪”需考虑两种特殊情况
不过,她也补充指出,“见死不救罪”的设立需要考虑两种特殊情况,包括:如果见死相救的行为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危险,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则行为人可以免责。同时,法律也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各种免责情形。
此外,汪春兰代表也建议“见义勇为法”明确规定见义勇为的申报程序、调查与认定机关。同时,根据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致死等不同情况,划分见义勇为类别,并明确规定相应的医疗支持、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与抚恤金标准,明确规定并保证支付资金的来源;明确在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过程中,因怠慢而导致负伤人员伤情恶化乃至死亡的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头条人物
汪春兰
全国人大代表,1949年4月出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整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安徽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声音·对话
记者:您这建议的初衷是什么?
汪春兰:通过立法加大保护见义勇为,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传统道德,这本来就是我们的立法宗旨之一。
记者:您认为现在政府的一些鼓励性政策不足以保护见义勇为吗?
汪春兰:就目前媒体报道的见义勇为者的悲剧结局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见义勇为者是社会底层的老百姓。由于目前我们的鼓励与保护机制不健全,因此一些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致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记者:您认为,见死不救是一种“罪”吗?
汪春兰:现在见死不救的现象太多了。如果在一个突发的事故或者事件中,一个旁观者完全有能力去帮助、救助正遭受困难的人,却始终无动于衷,那就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了。
记者:在建议中,您设计了“见死不救罪”的免责情形,这是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情况下见死不救可以无罪?
汪春兰:比如说老年人、小孩、残疾人,或者怀孕的妇女,他们本身行为能力相当有限,如果见死相救,很可能导致发生更多、更大的危险与危害,那对他们应该是免责的。
记者:如果是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而见义不为,甚至眼看着当事人失去生命,您认为按照“见死不救罪”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汪春兰:这种最恶劣的见死不救行为,就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应该受到若干年的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