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王勉、季明、顾瑞珍)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代表呼吁,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便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的关系,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保障。
我国目前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清洁生产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专门规范企业等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部分要求。但是从总体上看,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是初级的。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柳州市市长陈向群说,已有的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一些规定也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同时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还存在着不够协调等问题。因此,客观上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制定一个能够统领全局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史振华说,循环经济促进法至少应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三是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手段和措施;四是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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