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案由]2005年8月,李先生等15名游客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8月7日的“日照、青岛、崂山三日游”。8月6日晚,中央电视台播报9号台风“麦莎”登陆浙江,并影响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李先生看到报道后立即打电话至旅行社询问次日能否出行,旅行社则答复“不会有任何影响”。 8月7日中午到达日照后,游客在狂风暴雨中游览了“四海龙王庙”,而鲁南森林公园(海边浴场)因天气原因无法游览被取消。当日下午入住日照某旅馆后,游客通过电视得知青岛因台风影响已关闭了大部分景点,纷纷要求返回南京。旅行社以严格履行合同为理由,断然拒绝。次日早晨,在导游员“要回南京就全体签字承认自动弃团”的威逼下,李先生一行被强行送往青岛。在青岛游客仅游玩了信号山公园,而合同中主要景点都未能游览。游玩结束,李先生等投诉至旅游质监部门,认为此次旅游失败,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全额赔偿。旅行社辩称,在旅游途中遭遇“麦莎”台风,属不可抗力,旅行社可免责。旅游质监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旅行社工作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游客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旅行社同意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质监所处理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台风“麦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在旅游出发前一天(8月6日下午16:30),青岛市政府针对“麦莎”台风向全市发出紧急通知,关闭崂山风景区、海滨风景区、海水浴场、滨海步行道、海上游艇,并要求各旅行社不要组织旅游团队到海边观光和乘船游览。相对于普通游客,旅行社作为信息和资源的优势占有者,有义务密切关注旅游目的地天气状况、了解政府部门的安全警示和景区关闭的重要情况,并在旅游出发前及时通知游客,协商取消行程或延期旅游,避免给游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8月7日下午游客通过山东电视台得知青岛关闭大部分景点,多次要求放弃游览,返回南京,而旅行社依然我行我素,在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强行送游客赴青岛,使得本可减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综上所述,台风影响导致此次旅游失败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构成不可抗力,旅行社不能免责,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台风“麦莎”属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本案的关键并不是台风“麦莎”属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旅行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如何处理。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有权解除与旅行社的合同。本案中旅行社在明知旅游目的不能达到,仍强迫游客履行合同,显属不当,其行为并非在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而是在扩大游客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18条、119条的规定,对其扩大游客的损失部分,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