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建筑耗能标识制度
本报深圳讯 记者金璐、周敏报道:深圳市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是北京、上海的两倍,发达国家的三倍以上。约占全市总能耗30%的建筑能耗,已经成为深圳市能源消耗增长的最主要原因。 为加强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圳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并于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提请审议。《条例(草案)》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建筑耗能标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工程竣工要经节能专项验收
据了解,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推行多年,但是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改造工作进展缓慢,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较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也鲜有开展,夏热冬暖地区执行标准的比例更低,仅为11%左右。深圳市2003年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节能设计规范》,但目前仅有横岗振业城一期等个别新建建筑项目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深圳市建筑物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差,外墙的传热系数在2.06~2.81W/(㎡·K),建筑的外窗绝大多数采用单层透明玻璃、铝合金窗框,其传热系数为5.9w/(㎡·K),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普遍偏高,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是北京、上海的两倍,发达国家的三倍。约占深圳市总能耗30%的建筑能耗,已经成为深圳能源消耗增长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设立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要求建筑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建筑能耗标识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专项验收,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能耗标识制度引导业主购房
有许多市民购房时,为了外形美观,常常会选择那些大量采用玻璃幕墙、大开窗的房屋。殊不知,这样的房屋耗能非常高。因此,《条例(草案)》认为应建立建筑能耗标识制度,即通过标注建筑物能耗指标的方法,明确建筑物的能耗水平,拉开建筑物的档次,以引导业主和用户选择低能耗建筑物,从而激励开发商、生产商积极开发、生产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条例(草案)》借鉴香港和国外经验,采用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将建筑物能耗标识分为程序标识和结果测评标识。程序标识为强制性标识,按照建筑物能耗状况从低到高分为一到五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设计节能技术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程序标识证明文件,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颁发程序标识。
建筑能耗超定额要附加收费
《条例(草案)》希望利用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降低建筑能耗、限制建筑物高能耗。因此,参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中的相关制度,规定建筑物能耗超过定额的,实行分级累进附加收费制度。对于超过能耗定额标准的建筑物,分级累进收取能源消耗附加费。
规定分户用能计量计价制度
深圳市许多建筑中都采用的是按照面积分摊缴纳冷气费的习惯做法。在这种制度下,许多人认为电用多用少都一样,于是室内空调温度过低、空调运行期间开窗、不及时关闭空调、人走灯长明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能源的大量浪费。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规定,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需设置分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设置温度可调控装置,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合理设定室内温度,通过计量装置可以根据用户实际用冷、用电量收费。并通过合理的收费方式,提高使用者的能源节约意识。因此,《条例(草案)》对分户用能计量计价制度已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侯颖/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