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报名表可证明劳动关系
两级法院统一裁判劳动争议案审理标准
晶报讯(记者曾烨)近日,深圳市法院召开了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工作沟通协调会,统一了两级法院劳动争议的裁判标准,就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此举将进一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
就几个劳动者比较关注的问题,记者约请深圳市中级法院民六庭副庭长蔡志满作了解释。
未签合同被辞退也可能获补偿金
晶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
答:统一标准出台以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审查,如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凭应聘报名表也可证明劳动关系
晶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打官司时如何举证?
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2、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医疗期可延长
晶报:劳动者医疗终结期满后申请延长,经过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是否有效?
答:如果劳动者在医疗终结期满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延长医疗期申请并获得批准,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该职业病医疗终结期的规定,则医疗终结期可以延长。
医疗期超两年待遇按最低工资80%计
晶报:如果医疗期超出了法定24个月最长停工留薪期,超出停工留薪期的医疗期待遇应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付。
患职业病又未参保生活保障由单位“买单”
晶报:深圳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法院如何保护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
答: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患者要求工伤待遇的,应要求其提供工伤认定。
康复器具更换费由单位一次性支付
晶报:企业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康复器具更换费企业应当怎样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员工发生肢残等工伤后,须安装康复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康复器具更换费用。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康复器具更换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为宜,支付年限至劳动者70岁,更换频率征求配置机构的意见,器具的价格标准参照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劳动者换额大概是30万元左右。
要求工伤待遇先由劳保部门认定工伤
晶报: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将如何定案?
答: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作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纠纷属劳动争议案件,应经仲裁处置,但无须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
“三期”内女职工的权益将受最大限度保护
晶报: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上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4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