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少公司员工都为自己取了一个英文名,久而久之,在办理业务时,他们也习惯于在文件末尾签上这些洋名。然而,上海市一家私企近日下发一纸整改令废除这一做法,明确规定:凡在签署各种书面文件时,一律不得使用自起的英文签名,而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
张小姐是一家外贸公司职员,出于业务上的便利,她起了一个英文名。对外办理业务时,张小姐使用英文名来签署各种文件;对内联络感情时,她与同事互以英文名相称,已成习惯。时间一长,同事间彼此的真实姓名反而被淡忘。公司内一些年长者对此早有看法。日前,在公司内部分职员的共同提议下,管理者正式下发了一纸专项整改令。
调查发现,在上海市不少企业、公司内,使用自起洋名已成习惯。在南京西路某商务楼内就职的徐小姐说,公司高管多是外籍人士,对中文不太精通,于是,公司内便形成了一个惯例,给每名新进中国员工都取相应的英文名。不过,英文名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公司内部签发各种文件或者进行财务报销的时候,允许使用;而在对外的各项工作中,职员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盛雷鸣表示,按法律规定,自取的英文名不得出现在行政文件以及法律文书的签名处,但在一些日常使用的书面文件上,却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用于私人生活方面,使用自取洋名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用在工作方面,自取的洋名则必须能够证明是当事人亲自所为,否则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葛志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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