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13日讯(记者 王海燕实习生李文录)根据省国土环资厅、商务厅、工商局、公安消防总队印发的通知,今年7月1日前,全省将完成CFC(俗称氟里昂)和哈龙(灭火剂)的淘汰,实现全省无CFC、哈龙以及含有CFC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外)。
从源头控制CFC和哈龙
通知说,我省将加强生产领域、销售领域和消费领域的控制。在生产领域上,禁止在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中生产或使用CFC、哈龙、四氯化碳的产品及设备;全省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哈龙和四氯化碳。
在销售领域:禁止在我省销售CFC和含CFC的产品,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替代产品名录的CFC替代产品。
在消费领域:政府不得采购含有CFC的产品;新建大型建筑工程不得安装使用含CFC制冷剂的中央空调设备;在消防场所(必要用途除外)不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必要用途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加强含CFC设备的回收处置
通知说,从事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的资质单位,必须配备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制冷剂排入大气,或者用于冲洗和泄露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制冷剂。对在用含CFC制冷设备及车用空调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提倡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的替代产品,无替代产品时可使用我省回收的CFC制冷剂。
通知强调,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资质单位应当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并交我省CFC回收与储存中心处置,不得排入大气。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省拟在海口、三亚各设1个CFC制冷剂回收与储存中心。对非必要场所淘汰的哈龙(1211和1301)灭火器(剂),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按《国家哈龙银行》计划进入区域哈龙回收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