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王新宪代表访谈
本网记者陈丽平
在此次全国人大会议前的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被首次提请审议。这一草案对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方面,也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今天,记者在山西代表团驻地,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王新宪代表。
记者:近些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加强对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我国特殊教育都取得了哪些成绩?
王新宪: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对残疾少年儿童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作了原则规定,1989年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下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2001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下发《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使残疾少年儿童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设特教班和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等形式接受特殊教育,为他们全面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条件。据教育部的统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由1990年的746所发展到2004年的1560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在校生数由1990年的7.2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37.18万人。
记者:特殊教育对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什么重要意义?
王新宪:残疾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标志。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
记者: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是什么?
王新宪:主要问题包括:全国还有约30多万适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教育资源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匀,中西部地区尤其缺乏,目前我国30万人以上的县还有353个县没有特教学校;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育质量亟待提高,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亟待改进,北京市盲校盲生用的教材还是十年前的。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一些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认为,残疾少年儿童人数占适龄少年儿童人数的比例不大,他们的入学情况对全国和本地区义务教育入学率的影响不大,无碍大局。二是不掌握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情况。在涉及残疾学生教育的各项规划和统计时,缺乏与普通学生相同的统计尺度,往往用总量平均来掩盖残疾少年儿童与普通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对残疾少年儿童缺乏分类统计。三是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具有特殊性,需要一些专用的教育设备,推行个性化教育教学,生、师比低于普通中小学,这些都决定了需要比普教投入更多的经费。同时大多数残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差,要保证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更加大了教育对经费投入的依赖性。而目前用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四是在义务教育立法中缺乏特殊教育的具体立法内容。在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对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仅在第九条有一款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今年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对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也仅作了两款规定,虽然该条比修改前的条款增加了内容,但仍比较原则。
记者:您对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具体建议都有哪些?
王新宪:首先,在义务教育法修改中应增加残疾少年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内容。目前,义务教育法正在修订过程中,许多从事特教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研究人员和残疾人工作者都殷切希望在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中能增加对特殊教育较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法的总则中,应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发展特殊教育,保障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少年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条款。并在义务教育法中就特殊教育的进行专章规定,对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政府责任等方面,都作出相应的规定。
其次,适时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教育条例也需要进行修订,把其中原则性的规定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把十几年来残疾人教育中的新经验囊括进去。希望在义务教育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启动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程序。
三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入学。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推动特教学校的建设,提高教职工待遇;针对残疾少年儿童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针对盲文教材落后和价格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编写更新,并免费发放盲文教材。
四是全社会对特殊教育应给予高度关注和支持。社会各界应对特殊教育给予高度理解和关注,通过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本网北京3月13日讯(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