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姜远海 通讯员 寒水 实习生 胡丽、杨晗 报道:现行《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冲突”,武汉街头因此出现尴尬一幕:昨日,一司机给警察上了一堂“法制课”后,警察向记者诉起苦来。
昨日下午2时许,江岸交通大队民警田胜华巡逻至解放大道二七路口,发现一辆牌号为鄂AD9919的小轿车违规变道行驶,便上前将其拦下,告知驾驶员交通违法情节,并欲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驾驶员当即从车内拿出一本《行政处罚法》,指着有关条款对田胜华说:“适用简易程序时,只能现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田胜华告诉司机,他执行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按简易程序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后对司机开具了罚单。司机不服,但却无可奈何,极不情愿地在罚单上签了字。
记者正好目睹了这起执法过程,民警在空闲时向记者诉苦说,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也不知如何向司机解释,只好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据了解,目前在武汉,两司机因不服鸣笛及违停被现场处罚,分别将交警告上法院,前案仍在庭议当中,后案司机败诉仍不服,已决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申诉。
编后:两部法律出现如此尴尬,到底哪个法大?司法实践如何面对此情?欢迎司机朋友、民警、法律工作者及广大读者评说。热线电话:027-86791955。
两法“冲突”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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