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关于进一步减轻普通居民住房消费税收负担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田在玮
内 容:
为培育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1999年下半年到2000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普通住房转让、租赁环节涉及的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作出或减或免的鼓励性规定。 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了普通住房交易双方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交易门槛,极大地调动了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量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使房地产税收收入在调整税收政策后不降反增。以契税为例,1999年,全国契税收入为95.96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62.7%;2005年,全国契税收入达到735.88亿元,比1998年增加了11.5倍。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体系中涉及房地产的共13个税种,内容涉及到流转、所得、资源、财产行为、特定目的等所有的税类。虽然国家多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但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仍然比较繁杂,并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许多税种之间,存在征税税基重叠,或同一税基设两个税种等情况。如,房地产开发所得就分别设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是对房产保有和使用课税,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国人,而对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则设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之间、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之间,都存在税基重叠、重复征税问题。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政策基本上是不买卖、不租赁即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绝大多数的房地产的税费都集中在房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而房地产保有期间的税费非常少,且免税范围极大。房地产流通环节较重的税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不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普通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消费热点,提出要减轻普通居民住房消费负担。这是基于对当前经济形势客观、冷静判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的正确的战略部署。我个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住房是一种资产,购买或持有这种资产就要征税,这是世界各国政府通行的作法。因为房地产税收是增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调整社会公平尺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以及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关系的重要税种。从长远看,减轻普通居民住房消费负担,关键在于平衡房地产流转、保有环节的税负比利,即对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种进行梳理归并,减税种、轻税负,降低交易门槛;研究开征物业税,增加住房保有成本,促进房地产流通,优化土地和住房资源优化配置,并通过合理设计税制,保护普通居民,特别是低入家庭的利益。
当前,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现行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负担情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对住房消费税收给予进一步的减免:一是不冲击现行税制;二是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通过正确的消费导向影响住宅供应结构;三是施惠于普通居民合理的自用性住房消费。建议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以下政策:
一是普通居民购买节能省地型普通商品住房(具体节能、面积等有关标准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由政府进行奖励性贴税,将开发商缴纳的营业税款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
二是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很多地方已调整为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有限,建议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暂免征契税。
三是普通居民购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二手住房,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暂免征契税。
四是进一步减轻个人出租住房税收负担,参照北京、上海等作法,将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总负担控制在租金的5%以内,具体税种的减免方案由有关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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