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松花江流域横跨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沿岸的石油化工、造纸、制药、印染等污染严重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对松花江流域的水质造成了污染,给松花江的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2005年年底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
案据:全面加强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以至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松花江对两省一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黑龙江来说,被誉为是“母亲河”。松花江水质状况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俄罗斯的普遍关注。松花江是跨省域的河流,单凭一省一地之力,无法真正实现水质得到根本改善的目标。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把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制定《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此法中应就以下几方面内容做出规定:完善以流域为划分依据的水污染防治体制,建立流域内各江段水环境质量监督管理指标体系;在流域内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章。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机制;立法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内容。(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