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报复为业委会成员买保险”
32名人大代表呼吁制定业委会组织法,明确其法人地位,实现其成员专职化、薪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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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从社会自治的角度来讲,业委会与村委会、居委会并不完全一样,它的真正性质是物权所有者的联合体。 因此,未来业委会操作的细致规定,主要还是应该通过物权法出台之后,再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来实现。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利明
本报讯(记者李斌)近日,在全国“两会”上,一份由北京房地产知名律师秦兵及京城诸多维权人士共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立法建议案》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据此,人大代表王元成近日联合32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了这份议案。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但业委会的性质、地位、活动机制等细节性规定,一直还是法律空白,导致大部分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
“这方面的规定在国家条例中虽然有,但并不具体,所以在北京有90%的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秦兵说。
作为这份议案的领衔人,王元成认为,通过法律规范业委会的运作十分必要,也有助于房地产维权行为的规范。他指出,正是因为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健全,他所在的泰安市现在小区中成立的业委会也是少之又少。
在这份议案中,首先希望能写进法律的便是关于业委会的法人地位问题。议案还提出借鉴企业运作制度,实现业委会成员专职化、薪酬化、责任化的制度建设;为了保护经常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遭到打击报复的业委会成员,还提出了应为其提供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障;另外,在业委会登记注册方面,建议法律中应改变当前由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现行做法,改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可以避免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时也是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机关,容易对业委会备案设置阻碍的困境。
在最根本的业委会选举产生环节,议案中提出,只要有三分之一的业主通过,即可选举产生业委会,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能成立业委会的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秦兵律师昨天告诉记者,欲将这份议案变为具体的立法建议案,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反应
广州 没立法维权艰难
不久前,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上百位业主自发捐款1万多元,设立了广州首笔“业主维权基金”。站在维权一线的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桂林昨天表示,非常有必要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法》,“在目前没立法的情况下,业主维权太艰难了。现在我们都不知道业主委员会受谁保护。”
桂林说,业委会维权难表现在:成立难、开展工作难、争取合法权益难。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该《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立法建议案中已有体现:如业委会目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物业管理合同》不满,业委会只能以个人身份起诉。这样操作起来非常难。
桂林认为,如果立法确定业委会的法人资格、成员专职化薪酬化,那么“工作效率肯定不一样”。另外,他认为,“没有业委会不缴物业费”不对,“只要你享受了服务,就应该付费。业主现在要做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若对该服务不满意,要有救济途径。”
本报记者 刘丽娟
深圳 香港做法可借鉴
深圳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在去年出台了《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里面某些内容已经违宪。从这个角度而言,他对这个关于业委会的立法议案是抱有期待的。
议案中提到要给予业委会法人地位,进行社团登记,并改由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这些其实类似于香港业主立案法团的运作模式。香港的做法很成熟,我们可以借鉴参考。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表示,目前国内尚无一部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规,如果日后真的出台这样一部法规,业委会的运作也将有法可依,相信也会有助于减少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此外,《业主大会组织法》与《物权法》密切相关,《物权法》出台后,将有助于《业主大会组织法》的制定。
本报记者 梁郎然
链接
议案中其他建议
一楼一会:业委会以楼为单位决定楼内事务,楼外小区事务由各楼业委会联合会共同决定。
没有业委会不缴物业费:目前众多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均为开发商聘请,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选择物业公司的一方给付物业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有权暂不支付物管费。
经费支持:对于每个新建业委会,政府至少应提供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
代表大会:考虑到部分社区人员众多,除建立业委会以外,还应当建立代表大会制度,监督业委会工作。
专业顾问:法律应当规定业委会必须聘请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