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所以我才不还银行贷款!”市民张女士的赌气之举,却让自己输了官司———本来,她的怒气是冲着房屋开发商来的,却没想到,法院判决其必须把拖欠的钱还给开发商。张女士维权不成,反吃了不懂法的亏。 业主:房子漏水就不还贷
2000年6月,市民张红(化名)相中铁西区某花园小区一处住房。随后,她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下向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住房贷款。但是,从2001年10月到次年2月近5个月时间,张红却没有向银行还贷。张红对这笔欠帐有自己的充分理由:“从入住起,我就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有裂缝,楼上往下直漏水,我也找过物业,可一直没解决。有一次,开发商同意给我调房,却又反悔了,所以我就没还贷款。”开发商:不满“替”人还钱
另一方面,银行见张红迟迟不还贷款,就按当初签订的贷款合同,先后三次从张红的担保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帐户上划走了张红拖欠银行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2万多元。对此,张红称自己并不知道开发商代垫贷款的事。
当开发商发现自己“替”人交了贷款后,十分不满。他们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就不还贷款,那哪行啊!如果房子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另外起诉!”于是,开发商将业主张红告上法庭,追讨这笔垫付的房贷款。判决:开发商有权追偿还款
法院认为:张红和中国银行沈阳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义务。由于张红确实没有向银行还贷,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在代为还款后有权向借款人张红追偿。
对此,张红有不同意见,她坚持还款的前提是:“如果开发公司把房屋质量问题解决了,我肯定会还款。”然而,张红所说的这个还款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未获支持———今年3月13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本案最终判决张红必须将2万多元的欠款还给担保人开发商。本报记者潘霁通讯员何欣
业主应如此维权
律师张博向记者介绍说:借款人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还贷款是不对的。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借款人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给予维修。若对方不予维修,业主可以到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如果房屋存在无法维修的构造方面的问题,那么业主有权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换房等。(潘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