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14日讯家住海口市绿岛家园小区的业主孙先生最近很郁闷。今年1月27日晚上,孙先生误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别人的车位上,一觉醒来,车却被划伤了。
值班保安后来告诉孙先生,车子是被停车位业主划伤的。 孙先生一怒之下将该车位业主告上法庭。可是,孙先生怎么都想不通,交了停车费,车辆出了事故,物业公司难道就一点责任都不担吗?
怀有同样质疑的不止孙先生一个人。近日,本报编辑部收到一封某小区业主的投诉信。信中称,小区物业每月向业主、住户收取停车管理费90元至300元不等,但却明文规定不负责车辆安全。在该小区采访时,记者看到在一份取车单背面写着:“本公司只提供停车场地服务,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公司概不负责。”
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小区停车条款上加了免责条款也是迫不得已。该小区的车,少说一辆十几万,物业每月仅收千八百块钱的停车费,真要出了问题,物业公司哪里赔得起。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联系到了该物业公司负责人。他表示,该小区是从去年12月份才开始实行车辆出入现代化管理的,条款只是照搬其它物业公司现成的条文,并没有仔细考虑。他说“条款归条款,如果车辆真的有什么损失,最后责任认定在物业管理一方,物业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当时添加免责条款,主要是想提醒车主注意加强自己车辆的安全措施。”
收了停车费,物业公司该不该负责车辆安全?省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洪娅汝表示,所谓的小区停车管理费,确切点说,应该是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我省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包括对小区车辆停放的管理)都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的,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车辆在小区丢失,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南瑞来律师事物所律师黄文灿解释说:“如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同上约定了要有5个保安负责小区的安全,但实际上只有4个,又或者合同上规定是24小时值勤,但事实上保安在睡觉,那么出了事情,物业公司当然就推卸不了责任。”本报记者邵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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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元、摩托车**元、轿车**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如果这个物业公司列出此类条款,那么肯定不对。现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霸王条款”凭啥牛气冲天》一文(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