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3月14日电(记者何云江)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贩毒21公斤的特大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显银等4名被告死刑,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显银、蔡俊湖、彭友贵、洪兴波等6人预谋,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大货车贩运毒品。 4月20日,蔡俊湖等人到云南省瑞丽市与一黄姓毒枭取得联系,商定购买60件(每件350克)海洛因。之后,刘显银、洪兴波等人将共同筹集的100余万元毒资交给蔡俊湖用于交易。4月22日凌晨,蔡俊湖等人赶到中缅边境与黄姓毒枭完成交易,当从边境返回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1.8公斤。警方还从刘显银住所搜出存折10本、储蓄卡7张,共计金额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显银、蔡俊湖、彭友贵、杨能学等11名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依法严惩,决定判处上述4人死刑;判处刘扬鹏、洪兴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周元达、熊辉无期徒刑;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同时并处没收11名毒贩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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