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月24日
地点: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
案件缘由:2002年12月17日,申请人高某的父亲去世。在办完父亲的丧事以后,高某发现他父亲生前所住的房子并没有留给他们兄弟几人,而是留给了他父亲的后老伴刘某。 后经了解该遗嘱已经市香坊区公证处公证,具备了法律效力。高某对公证处出具的其父亲所立遗嘱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申请人:法庭上,高某认为,哈市香坊区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该遗嘱表述的“外甥女”是不存在的,刘某不是我父亲的外甥女;64号房产不是我父亲的产权,而是整幢楼。这些就证明遗嘱中的对象人和物都是虚假的。此公证遗嘱是我父亲迫不得已做出的,他的房产还没买断之前就被迫写出两份“保证书”即承诺去公证。我父亲的房产不是与他后老伴刘某的共同财产(房产是2001年3月13日买断,结婚时间为2001年8月6日)。
被申请人:哈市香坊区公证处认为,公证书是高某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他本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时不存在胁迫和欺诈,遗嘱受益人刘某是受遗赠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法》对这种遗赠的表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公证书用“我将上述房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外甥女刘某所有”表述并无不当。至于刘某是不是高某父亲的外甥女并不是该遗嘱不能生效的必要条件。高某父亲立遗嘱时,把刘某表述成其外甥女,这是立遗嘱人的考虑。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保密行为,公证处无须调查。另外,当时作出的公证书适用的1990年《公证程序规则》还没废止,高某申诉后,适用的是2002年新颁布的,尽管有差异,但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没有影响。
辩论焦点:公证处的行为是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内容是否合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