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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索赔遭拒,市消委会提醒购房时应与开发商约定公用面积误差处理办法
新快报讯 (记者 杨莉 实习生 冯竟玉 通讯员 子生碧涛穗诚)买房三年后拿到房产证,杜先生才发现房产证上自家房子的面积,比原先向开发商购买时“缩水”了6平方米,这意味着杜先生变相多交给发展商5万多元。广州市消委会昨天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提防部分开发商利用合同中“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空子设置价格陷阱,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公摊面积竟然缩水5.7平方米
杜先生在2003年10月看中了广州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当时该公司提供的付款参考上写明:该套单位总建筑面积为150.5301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8946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杜先生却发现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13.494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37.0353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每平方米11733元。”这样,购房单价比此前的约定多了2787元。
当杜先生对面积提出疑问时,发展商解释:购房面积最后以房产证上的数据为准,多退少补。没想到的是,当杜先生在今年年初拿到房产证时,却发现房产证上的实际建筑面积仅144.8285平方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150.5301平方米少了5.7016平方米。也就是说,在套内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杜先生多交给开发商5万多元公摊面积的钱。对此,杜先生多次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该部分房款,却被开发商以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为由予以拒绝。
建议请律师代为审核购房合同
根据2001年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颁布的《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要求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采取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售房的计价方式,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由于没有规定公摊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部分开发商便在销售宣传时按总建筑面积算房价,到签订合同时却折算为套内建筑面积,变相增加房价。除了价格陷阱外,还存在部分不法开发商为节省建筑成本,追求利润而减少公用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的问题。
广州市消委会提醒市民,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误差适用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处理办法”,或双方自行约定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对示范文本合同中的选择条款和补充条款一定要认真审核,慎重签约,对非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好不要签约。对于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消费者,建议请律师代为审核合同,或向有关专家咨询后再签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新华社发
(金陵/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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