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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评新闻
中消协公布2005年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十大投诉案件。
这十大案件是:玩具糖果致儿童窒息死亡案、烟花斜溅炸瞎眼睛案、假冒祛斑霜毁容案、非法医学美容隆鼻案、医疗事故致残案、使用燃气热水器中毒死伤案、农用车刹车失灵死伤案、旅游漂流溺水身亡案、超市购物致残案、商场扶梯事故多人受伤案。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健康权益是消费者的首要权益,但目前一些不法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的现象还相当严重,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医疗药品、美容娱乐、建材装修等领域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益的投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新华)
消费者医疗投诉典型
案例一
医院漏诊赔偿万余
2001年9月27日,原告钟某(化名)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的外科住院治疗。入院时,钟某被诊断为:1.头皮挫裂伤;2.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3.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左膝关节脱位。该医院医生对钟某予以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处理。同年10月15日,该医院邀请福建省龙岩市某医院专家会诊后,行左膝交叉韧带断裂修补术。
2002年11月6日,钟某按医嘱到该医院进行取钢钉手术时,却发现左下肢短3cm、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患双方经协商,委托龙岩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2004年3月26日,龙岩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书》中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2.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果关系;4.不构成医疗事故。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钟某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原告、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诊治过程存在漏诊行为,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被告医院应当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钟某共计11561.37元。医生治病救人,万一不慎就会招致被投诉。(图文无关)
典型案例二
少妇生孩子被割子宫
法院判医院赔偿20万
31岁的少妇何某(化名)去医院生孩子,孩子死了,子宫也没了,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经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庭审后的多次调解,何某最近终于得到了医院共20.6万元的赔偿。
2004年6月3日,家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的何某,在怀孕38周后感到腹部阵阵剧痛,来到了振兴区第二医院就诊生产。产科医生检查后,经何某同意,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
何某向法庭供述说,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她知道自己的孩子死了。第十二天,医生在检查她刀口的时候告诉她:“你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
何某认为自己的孩子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是由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便以人体受到损害需要赔偿为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此之前,医患双方已经当面把病历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袋装封存。
院方则表示:考虑到患者有重度妊高症,胎盘早剥,为抢救胎儿和孕妇的生命而做了剖宫产术。术中可能出现的新生儿窒息死亡等问题都向家属及本人做了交代,何某产后大流血,为保住患者生命,不得已切除了子宫。
调解结果:
医院因为私拆封存病历袋并涂改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何某人身伤害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典型案例三
女中学生整容不成
反毁容获赔3.5万
一女中学生张某(化名)因面部有胎记到新×整形机构整容,没想到整容不成反被毁容,不仅胎记没有除去反而出现大面积瘢痕。为此,张某将该机构告上法庭。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机构赔偿张某美容费人民币2.73万余元,住宿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因右侧面部胎记在新×整形机构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1月6日在新×整形机构接受超
高频整形术。照片显示:张某整形部位的胎记在术前并不很明显,但在术后则面积增大颜色加重且出现凹凸不平。中日友好医院对鲁某某的面部情况诊断为“葡萄酒状色素斑,表面呈紫红色”。
审理结果:
通过照片和医院诊断证明可以认定,新×整形机构为张某所提供的面部皮肤整形治疗,不但未达到其在广告中所介绍的效果,而且确系给张某的面部造成损害。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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