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3月1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公司总经理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指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办法规定,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a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