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潘仙德 通讯员朱红报道 老子交通肇事造成儿子死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肇事案。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的10月30日。 当天下午2时左右,三门县海游镇下达村叶继国从岳母家吃完中饭,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从亭旁驶往海游方向,后座乘坐妻子,车前乘坐6岁的儿子叶子豪。约在14时14分在左右,摩托车途经石岭线路段时,与前方一辆中型货车发生碰撞,慌乱中叶继国忘了刹车,结果造成没戴头盔的儿子叶子豪头撞在货车的后档板上,当场死亡。他和妻子被撞后也不省人事。
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继国无证驾驶机动车,既不按规定载人,又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的驾驶员驾驶机车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叶继国的妻子和他儿子叶子豪无违法行为,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叶继国出院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事发后,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叶继国犯交通肇事罪,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7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庭审中,叶继国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错了” 。然而最多的悔恨,最多的内疚,都无法挽回其儿子如花的生命,也逃避不了法律的惩罚。
为此,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审理此案的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道长,他说,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而不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不是法院量刑时法定从轻的理由。但是,法院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作为酌情从轻的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并将之作为酌情从轻的的理由之一,结合其有悔罪表现,系过失犯罪又有自首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