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3月14日讯海南某公司起诉三亚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了26411元诉讼费,随后此案被移送三亚市城郊法院办理,该院于2004年3月5日裁定不受理此案。可是,两年过去了,向法院预交的这笔诉讼费还没有依法被退回。 此案的代理律师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感到纳闷:难道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还要照收诉讼费不误?
预交诉讼费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为替当事人拿回应该退回的预交诉讼费,两年间从海口到三亚不知跑了多少次了。近日,他再次电话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索要这预交的26411元诉讼费,得到的还是同样的回答“这笔钱还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们都没拿到钱,拿什么退给你?”无奈之下,他又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电询问,得到的回答为“这笔钱有没有转到城郊法院,要问财务才知道。”这种回答,他已经听了多次了,但他无法向三亚中院的财务去查这笔钱的去向,因为他就此事也已经多次碰壁。
案子不予受理
这笔诉讼费源起一个合同纠纷案。2003年2月28日,海南某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亚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058297元,返还预付工程款本息1921991元,赔偿停工损失30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在起诉前,海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收到11320元保全费后,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手续,并查封了被告方的一些财产。随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海南某公司向该院预交了26411元诉讼费。
就在该案即将开庭之际,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关系,二是建设合同关系,应该分为两场官司来打,而分开后就不能达到三亚中院受理案件的标的,于是将此案转到了三亚城郊法院。城郊法院在对此案的审查过程中,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原告海南某公司,应该分别按借款合同纠纷和建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海南某公司未按城郊法院通知分别起诉。于是,城郊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此案的民事裁定。据记者了解,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庭外和解了此案,以后再也没有为此案提起诉讼。
庭长说应该退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电话询问了三亚市城郊法院办理此案的谭法官。他说,他已经几次告诉过代理律师,虽然他是办理此案的法官,但无法为当事人退回这笔预交的诉讼费,因为这笔钱至今还在三亚中院,一直没有划到城郊法院来,希望当事人到三亚中院立案庭交涉。随后,记者来到三亚中院立案庭询问此事,该庭一名女工作人员称,款有没有拨到城郊法院要到财务室去查才行。记者表示没有权利去财务室查账,并表明了身份后,立案庭的陈庭长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并没有直接找过他,他将尽快查明这笔款到底在城郊法院还是在三亚中院。
陈庭长说,按规定,已经交纳的11320元保全费是不能退了,因为法院当时已经为当事人办好了诉前财产保全;预交的26411元诉讼费按规定是要退的,只扣除50元就行了。(来源:海南特区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