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办公室被强暴与工伤不沾边
要申请工伤,首先得到劳动部门去填写《申请表》。 晨阳说,她不是太清楚程序,也不知道别人会不会让她填,她不敢去,怕其他人看她的眼神。
下午3时,走到当地劳动局大门口,她也不敢进门,记者代她找到负责工伤鉴定的医保处。该处一位留着短发的中年女士听完记者的情况介绍后,非常肯定地回答:“她这事儿,压根就跟工伤扯不上边!”她解释说,这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条款上称,要受到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的,才能算工伤。她认为认定工伤首先要发生工作事故,而晨阳被强暴并非工作事故,而是强奸犯蓄谋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存心想强暴她。“现在,人们有一种误区,好像在单位内受到的伤害都是工伤,哪有这个道理。”这位女士明确表态,肯定不会让晨阳填《工伤申请表》。
记者一天“跑路”下来,似乎没什么“收获”。听说走工伤索赔的道路行不通,晨阳有些泄气,她说她心里很绝望,维权的路越走越艰难。下一步该怎么走?因为没有支持就放弃吗?晨阳陷入深深的痛苦中,她拿不定主意,狠命地摇头。
第四天 3月7日
勇敢面对结局让她绝望
7日上午,经过一夜思考的晨阳,终于在“就此退缩”还是“勇敢站出来”中选择了后者。她鼓起勇气决定去找集团公司工会讨要说法。在记者的陪同下,晨阳来到公司工会楼下。
集团公司工会生产保护部的朱部长接待了晨阳。朱部长是位男士,办公室比较吵闹,还有几名男士也在。晨阳坐在沙发上,始终开不了口。她示意希望到安静的地方去谈,朱部长立即找了间没人的办公室。见记者关了门,晨阳才低声将自己遭同事强暴的事情简单说了,希望单位能把她换到远一点的地方工作。朱部长听完后很抱歉地说,这要与妇女维权部门联系,这与他管的工作不对口。随后,晨阳提出要以工伤为由向单位提出索赔,朱部长说这事还没有先例,只能让晨阳到市上劳动部门去咨询。
记者请他现场给晨阳一个答案。于是,朱部长回到办公室,当着晨阳的面拨通劳动部门的电话。过一会儿,他回话说,劳动部门专门管工伤保险的说这是个新问题——在办公室遭遇强暴,强奸犯的指向目的是人而非公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算不算工伤。随后,她又硬着头皮走进权益保障部办公室,要求将她调到一个远一点的单位,她想远离这个人人都认识她的地方。接待她的一位姓孙的女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这很为难,要调查后与下属公司协商才能决定。
从工会办公室出来,晨阳脸色苍白,连脚步都有些不稳。晨阳说,她脑袋好晕,快走不动了。沿途去了好几家药店,她都没有买到想要的药。下一步又该怎么走?在攀枝花这个地方,究竟谁能真正支援她?晨阳用细小的声音说,我已经彻底绝望了……
是否属于工伤律师看法不一
昨晚,记者就晨阳(化名)申请工伤鉴定一事采访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这种情况还是法律上的空白。”牛建国表示,晨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强奸,心理上遭受较大伤害,但《判决书》上的损伤鉴定仅为轻微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牛建国说,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的范畴只限于对人体的物理伤害,且以从受到伤害起1年以内为申请期限,如果晨阳现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是已经过了申请期限,二是其所受的心理伤害不属于工伤鉴定之列。“目前,晨阳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任正飞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结合本案事实,职工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交接班巡视)时受到黄某暴力强奸导致人身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属工伤。
(本报记者陈昊向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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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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