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云代表呼吁通过立法
将公务员经济状况置于阳光之下
本网记者陈丽平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在会议期间,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议案》。 他呼吁,为了威慑和打击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使公务员的经济状况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监督,要通过立法强制公务员申报财产。
韩德云代表提出,我国将于明年实施的公务员法是预防腐败的一个重点法律,但其间未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我国也一直未建立起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廉政建设的需要。该《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仅规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也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和实际需要;
--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工资、奖金、福利、津贴本来就在阳光之下,有章有据可查;正常人情送礼金额不高;至于贪污贿赂,本人自然不会申报。
--申报操作性的设计不科学,与国外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的程序不同,仅仅规定了日常申报。
--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违反申报要求者追究过轻。对违反《规定》的申报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的责任制度,并未规定法律责任。而国外立法除对违反者有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外,还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制裁措施等。
另外,《规定》对诸如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涉及。
财产申报制比较容易发现公务员的腐败问题,对意欲腐败的公务员会产生威慑作用,韩德云代表认为,按照国际惯例,财产申报分为初任申报、现职申报、离任前申报和离任后申报等环节,既有定期的,也有即时性的申报。所申报的不仅是本人的,还须申报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有关财产收入和支出情况。申报财产的种类不但包括工资,还包括房地产、汽车、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信托资产等。申报时须写明财产名称、价值、位置,还须注明来源、估价方法、变更情况等,加上严格的监督核查体制,便于发现问题。
韩德云代表认为,财产申报制度还应该与财产公开相联系,使公务员的收入公之于众,接受监督。公开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官方报纸刊载,甚至上网;二是提供给公民供其索取、查询,从而接受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
韩德云代表指出,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重要举措在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被证明是有效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基本制度和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制定有专门的财产申报法,并坚持全部、真实、公开的原则,即凡是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内容,申报人员必须及时申报,不得遗漏;如实填写所规定项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如无特殊情况,均应通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从而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清除腐败分子。
为此,韩德云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立法程序,规定申报的内容(包括收入、动产、不动产、股票等收入)、申报对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的公务员应该是重点对象)、申报程序、受理机关、申报资料的转送程序、社会监督、对虚报财产行为的惩戒、财产申报的监督和公开机制等。(责任编辑:秦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