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自2006年3月13日起,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办法增加了提取公积金的次数,今后市民可以在一年内两次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据介绍,新的提取办法充分考虑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公积金提取问题,提取条件进一步放宽。 按照新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都可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办理公积金提取。
增加公积金提取次数
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由原办法规定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改为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若职工及配偶在还款期内有年度未提取的公积金,在提取时可以累计提取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公积金。
提取材料“繁”变“简”
新的提取办法对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和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及组合贷款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取消了职工购买青岛市辖区以内和辖区以外自住住房需提供不同证明材料的限制,明确规定,职工偿还商业性贷款及组合贷款,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市民如对新的公积金提取办法有疑问,可拨打83096721电话咨询。
(记者 宋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