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们不得担任
早报讯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职工董事。这是国资委日前制订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
《管理办法(试行)》指出,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