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明欣)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窃水,或擅自向其它单位、个人转供水,除补交所欠水费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中的一款内容。
从3月14日开始,《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有关负责人称,此举是为了让更多的市民参与立法,使新制定的法规更多地体现民意。该条例草案已通过沈阳市政府网站(www.shenyang .g ov.cn)予以公布。
条例草案中规定,用水按表收费的,用户如果逾期不缴纳,供水企业将对用户按日加收应缴水费3‰的滞纳金;如果连续二个月欠缴水费,又没正当理由则要被停止供水。如果市民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以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换表,并承担检测费用。水表自然损坏,按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水量收费;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定量规定收费。
供水用水涉及千家万户,市民如果对这个条例草案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通过下面两种方式表达:如寄信,信函地址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10013);如写邮件,电子信箱为fagongwei2604@sina.com。截止日期为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