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双方无财产”引发争议,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一方当事人放弃了房产所有权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通讯员天一)夫妻俩离婚时在协议书上写着“双方无财产”,离婚后女方却提出,有一套房产是夫妻离婚前共同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应该由两人平分;而男方则认为这套房子应属于他一个人。 两人对簿公堂后有了一审结果:昨日,思明法院判房子由两人平分。
原告程莉(化名)诉称,她和前夫陈峰(化名)于2002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但被告陈峰辩称,该讼争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向被告的父母借款6.6万元购买,离婚时原告放弃了该房产,房产已登记在被告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他认为,这套房子是属于他个人所有的,原告的诉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注明“双方无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由原、被告向被告的父母借款6万多元,以男方名义申请购买男方所在单位的福利房,办理房屋权证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无财产”这句话究竟该如何理解。双方都认可“双方无财产”表示双方无财产争议。但程莉认为,当时写这句话是为离婚方便,同意将房产问题暂时搁置。被告陈峰则主张,“双方无财产”表示离婚时,原告为了不承担债务放弃了该房产,由被告负责还清借款。
法院认为,这套讼争房产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是,离婚协议中“双方无财产”或“无财产争议”,不能认为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也不能据此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放弃了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这套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其共有状态一直持续,故原告现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单位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这套房产的评估价为19.99万元。鉴于这套房产现由陈峰管理,故该法院判程莉与陈峰共有的房产归陈峰所有,陈峰应支付99950元补偿款给程莉。
(来源:厦门日报) |